中藥保護品種分幾級
中藥保護品種的分類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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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照本條例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必須列入國家藥品標準。列入省、自治區品種也可以申請保護。中藥保護品種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可以申請一級保護:
(一)對特定疾病具有特殊療效的醫學教育網絡;
(二)相當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用物種的制成品;
(三)用于特殊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要求的品種或者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
(二)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的醫學教育網絡;
(三)從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和特殊制劑。
第四條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新藥,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六條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其中,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保護期進行保護,保護期屆滿前六個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保護
第五條中藥品種保護申請程序介紹
(一)中藥生產企業生產符合本條例,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等部門提出申請,經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特殊情況下,中藥生產企業也可直接向國家部門提出申請,國家中藥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后,衛生行政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申請保護的中藥品種的評價工作。國家中醫藥種子保護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作出評審結論,在六個月內。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與評價委員會的評價結論,征求國家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決定是否給予保護。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全國中藥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與國家中醫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協商,任命委員會成員為中醫藥醫療、科研、檢驗、經營管理專家。
第六條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企業,向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提交完整的資料
第七條經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報刊上予以公布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和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
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期有多長?
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期
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分別為30年、20年和10年。
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為7年。
延長保護期不得超過首次批準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保護期。
中藥一級保護品種
(1)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
(2)相當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的人工制成品;
(3)用于特殊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中藥二級保護品種
(一)符合上述一級保護品種或者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
(2)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
從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和特殊制劑。
為什么要保護中醫
為了提高中藥品種質量,保護中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發展。
中藥品種保護申請費:
1.初試費:每個品種7000元,由省收取。
2.復檢費:每品種15000元,由國家收取。
3.保護品種年費: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生產企業,每年按復審費的50%,在保護期內,向國家相關部門與評價委員會繳納保護品種年費。
4.同品種質量評估費:申請同品種保護的,應向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繳納同品種質量評估費,用于委托藥品檢驗部門進行同品種藥品檢驗和企業管理評審。同一品種最高質量評定費不得超過2萬元。
5.應國外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需出具中藥出口品種證明。如果衛生部委托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每個品種每次需支付100元的評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