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并不是所有的婚前房產都需要做公證的,并且婚前房產公證純屬雙方自愿,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公證來避免日后的糾紛,并不是法律強制性的。那婚前房產公證需要什么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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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需要公證的情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3、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婚前房產不需要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房產的歸屬。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
婚前房產公證流程:
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
2、房產證(成都這邊是必須要有房產證才能做房產公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第二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婚前房產公證費用: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按照收費標準,該類民事協議公證費為400元,代書費為80元,打字復印、副本等收費另行計算。
注意:如果是夫妻雙方做房產公證,是必須在雙方都知曉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時候還需要雙方簽字,所以,如果是一方想瞞著另一方私下做公證是行不通的。
其他關于房產需要做公證的情況
一、繼承房產
繼承房產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情況之一,繼承房產又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
法定繼承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冊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遺囑繼承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貸款買房按揭合同公證
按揭貸款公證也我們平時辦理遇到的常見公證,只不過,銀行會幫我們去公證處代辦,我們只需要在前按揭合同時,簽一份公證授權書,再繳納公證費即可。
那么如果是婚后對房產進行公證呢?會有哪些問題出現?
曾祥東律師案例補充:
【案情回放】
張先生在銀川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了,單位為張先生購買五大社會保險,但張先生的妻子因家庭需要一直未就業,不久她就要生孩子,但她未購買生育保險,張先生想知道,妻子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以案說法】
問: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職工未就業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曾祥東律師:我國《社會保險法》(下稱‘保險法’)規定,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不分男女均應參加生育保險。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醫療待遇;二是生育津貼。生育保險是五大險種之一,生育保險基金作為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一部分,它強制所有符合參保規定的企業必須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分男女)參加生育保險,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個人不繳費。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下稱《自治區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依法生育的,男職工可以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的標準為男職工所在市、縣(市)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銀川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參保男職工無工作單位的配偶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險基金應支付男職工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的標準為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人頭包干生育醫療費用的50%。”這意味著,本案中,只要張先生購買生育保險,其妻子也可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只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貼。
問:若張先生所在單位未為其或者未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該如何處理呢?
曾祥東律師律師:《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自治區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致使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依法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致使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上述規定說明,為張先生繳納生育保險是其單位的法定義務,不依法履行繳納義務,導致張先生的妻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生育保險費用。未足額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張先生的妻子生育保險待遇降低的,其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降低部分的待遇。
曾祥東律師提醒:
婚后過戶房產未必屬夫妻共同財產
兒子與兒媳不和,老人想將房產全部給予兒子,這可行嗎?近日,一位老人來到永寧縣公證處稱:老伴于2014年去世,老伴生前與他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現因他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好,想將該房產過戶兒子名下,兒子于2015年登記結婚,但正鬧離婚。老人不想將房產落到兒媳名下,欲通過公證解決他的后顧之憂。
針對老人的情況,公證人員給老人提出了解決方案:通過法定繼承公證,將屬于其老伴的那一半房屋產權繼承到兒子名下;屬于老人自己的那一半房屋產權通過房地產贈與公證的方式,讓兒子取得房屋產權。
公證人員進一步解釋,關于繼承所得房產份額所有權歸屬,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及《繼承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老人兒子的繼承公證與遺產房屋過戶時間發生在婚內,但因繼承事實發生在婚前,因此,兒子在其父親去世之時就已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該部分財產應屬于兒子的婚前個人財產。
關于贈與所得房產份額所有權歸屬,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老人在辦理房地產贈與公證時明確表示將其所有的房產份額贈與給兒子個人所有。那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贈與行為雖然發生在婚內,但因老人明確表示贈與兒子個人,故兒子因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兒子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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