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周先生近日向本報反映說,他與家人前幾天到一家酒店用餐,共計消費380元。當他吃完飯到收銀臺結賬時,對方告知他需要交付500元。他問其中的緣由,酒店收銀員解釋說,他們雖然消費380元,但包間的最低消費為500元,所以,需要按照最低的500元進行收費。說罷,收銀員指著貼在收銀臺旁邊的一張寫著“本酒店包間最低消費500元”的告示讓他查看。

由于有別的急事要辦,周先生未與酒店過多糾纏。不過,他與酒店達成口頭協議,暫時先交足500元,酒店必須在消費清單上加以標注,等待日后再作處理。現在,他想知道:酒店能否以告示的形式設置最低消費門檻?
法律分析
酒店不能設置最低消費門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這就是說,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哪些商品或進行哪些服務消費的權利,而且行為必須自愿。而這家酒店所設置的最低消費門檻,要求消費者未達到最低消費門檻時也要按其標準支付費用,以其主觀意志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這是不允許的。
《價格法》第7條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當消費者在沒有足額地進行最低消費時,經營者也要求消費者按最低消費標準支付費用,明顯違反了這些規定,濫用了法律賦予的自主經營權。如此設置最低消費門檻,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是違法的。
《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12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而酒店這種設置最低消費門檻的經營行為,顯然是與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精神相悖。
另外,酒店以張貼告示告知為由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是無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綜上所述,周先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維權途徑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規定進行:(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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